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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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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附表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之限值.PDF
附表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之限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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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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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300
4766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4 條第 2 項序文、第 6 款、第 6 條、第 7 條所列屬「行政
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
能安全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