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經濟部經園字第 1125560038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六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1004601440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1~3、19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原名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新名稱:科技
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6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9 條、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所列屬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各分處」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管轄;第 6 條第 2 項所列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處長」、「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各分處
分處長」為成員並擔任召集人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局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分局
長」為成員並擔任召集人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09904608720 號令
刪除發布第 12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0970460327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濟部(90)經加字第 090046244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