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沿革

法規名稱: 花蓮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文化部文創字第 10120356931 號令發布
廢止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6112119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
日變更為文化部,第 2 條之附表所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