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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