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竹美行字第 103
30017401 號令發布廢止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貳字第 0971115
59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新名稱:國立新
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竹社秘字第 09600
02569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竹社秘字第 095000074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