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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館研習教室場地使用規費如下:
一、一零三、一零九、二零二、二零三教室每場使用費用新臺幣一千九百
元。
二、一零四、二零五教室每場使用費用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不使用冷氣時每場減收新臺幣三百元,使用時段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前條收費基準,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
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