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303681000 號
令、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會公字第 1030052837A 號令、審計部台審部三
字第 1030058628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203683830 號令、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會公字第 1020053363A 號令、審計部台審部三字第
102000177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6、10 條條文,除第 6 條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財政部(87)台財庫字第 871905436 號
令、行政院主計處(87)台處會一字第 07382 號令、審計部(87)台
審部參字第 872579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6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列屬「地區支付處」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國庫署」管轄
5.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日行政院(74)台財字第 18071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3 條條文及格式一
4.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七月七日行政院(65)台財字第 5736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61)台財字第 9448 號令修正
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59)台財字第 7634 號令修正
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