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32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4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11、13、16、19、33、34 條條文;增訂第 27-1 條
條文;除第 5、11、13、19、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471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17、32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4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36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3、34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但第 3-1 條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1050015537 號令發
布第 3-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96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5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項、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管轄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4352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16、17、1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7
4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30
0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總統(86)華統(一)義字第 860010831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五月十五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3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