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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7001583
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5002034
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400020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歷史條文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2000164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民字第 101003351
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
歷史條文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1002444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5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2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09900229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歷史條文    
19.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司法院( 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
334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8.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 0188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17.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司法院(88)院台廳民一字第 2417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本標準除高雄少年法院之在途期間部分;
自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起施行
     
16.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司法院(87)院台廳民一字第 09005
號令修正發布
     
15.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司法院(86)院台廳民一字第 04273
號令修正發布
     
14.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司法院(85)院台廳民一字第 08408
號令修正發布
     
13.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八日司法院(84)院台廳民一字第 1505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 點
(原名稱: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新名稱:法院訴訟當事人在
途期間標準)
     
12.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司法院(83)院台廳民一字第 12564
號函修正發布
     
11.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司法院(82)院台廳一字第 10963
號函修正發布
     
10. 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九日司法院(80)院台廳一字第 02513 號函修
正發布
     
9.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九日司法院(79)院台廳一字第 04248 號函修
正發布
     
8.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日司法院(79)院台廳一字第 02510 號函修
正發布;並自七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五日司法院(78)院台廳一字第 6572 號函修正
發布
     
6.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十二日司法院(77)院台廳一字第 02803 號函
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司法院(74)院台廳一字第 04258 號
函修正發布;並自七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十日司法院(73)院台廳一字第 03474 號函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司法院(72)院台廳一字第 02274 號函
修正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年二月十二日司法院(70)院台廳一字第 01537 號函修
正發布;並自七十年二月十六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司法院(69)院台廳一字第 03666 號
函訂頒;並自七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