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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各小組設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公務人員保險 (以上簡
稱本保險) 財務及醫療業務之監督設基金監察、經費稽核、醫療改進各小
小組。
基金監察小組對左列事項負初步核議之責:
一、保險財務報告之審核。
二、保險預算、結算、決算之審議。
三、保險責任準備金積存運用狀況之審核。
四、保險責任準備金動用程序之審議。
五、保險財務收支有關帳冊憑證之檢查。
六、其他交付核議事項。
經費稽核小組對左列事項負初步核議之責:
一、保險事務費預算之審議。
二、保險事務費收支狀況之稽核。
三、保險事務費收支帳冊憑證之檢查。
四、其他交付核議事項。
醫療改進小組對左列事項負初步核議之責:
一、保險業務報告及統計資料之審議。
二、醫療業務改進方案之審議。
三、醫療機構作業實績之督查。
四、其他交付核議事項。
各小組由本會委員二至四人及有關顧問組成之,並由本會主任委員分別指
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各小組會議由召集人隨時召開之,其核議事項涉及兩組以上者,得舉行聯
席會議。
各小組會議時,得邀請本會執行秘書及有關人員列席。
前項有關人員包括主管機關、承保機關、醫療機構人員在內。
各小組決議事項或有關核議意見,以書面提報本會委員會議處理之。
各小組會議議程編訂,通知發布,會議紀錄,決議事項或核議意見之擬報
,以及其他必要準備工作,由本會執行秘書指定專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
之。
本辦法自呈奉考試院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