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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辦理澳門事務,特設澳門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辦理與澳門相關事務以及本會指定之其他業務。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承本會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派駐本處人員,得由本會視需要,賦予適當名義對外。
本處設下列業務組辦事:
一、服務組。
二、聯絡組。
三、綜合組。
為業務需要,各機關派於本處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先洽本會意見後辦理;其他人員之任免遷調,應知會本會。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處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