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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承本會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派駐本處人員,得由本會視需要,賦予適當名義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