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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附檔: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附表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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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級水產用水: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二、二級水產用水:指可供虱目魚、烏魚、龍鬚菜及其他食用海藻培養用水之水源。
三、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 3 條
海域環境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游泳及環境保育。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保護人體健康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適用於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保護生活環境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依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環境分類,以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由海岸向外延伸之領海為範圍。
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狀況,訂定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範圍及海域分類如附表三。
第 7 條
海域環境經自淨後達到相關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海域環境分類及相關環境標準值。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每三年檢討修正本標準。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