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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環境分類,以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由海岸向外延伸之領海為範圍。
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狀況,訂定台灣地區沿海海域範圍及海域分類如下表:
┌─────────────────────────┬────┐
│海 域 範 圍 │水體分類│
├─────────────────────────┼────┤
│鼻頭角向彭佳嶼延伸至高屏溪口向琉球嶼延伸線間海域 │甲 │
├─────────────────────────┼────┤
│高屏溪口向琉球嶼延伸至曾文溪口向西延伸線間海域 │乙 │
├─────────────────────────┼────┤
│曾文溪口向西延伸線至王功漁港向西延伸線間海域 │甲 │
├─────────────────────────┼────┤
│王功漁港向西延伸線至鼻頭角向彭佳嶼延伸線間海域 │乙 │
├─────────────────────────┼────┤
│澎湖群島海域 │甲 │
├─────────────────────────┴────┤
│備註:在右列之一海域水體內之河川、區域排水出海口或廢水管線排│
│ 放口出口半徑二公里之範圍內之水體得列為次一級之水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