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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附檔:
附表:勞動部及所屬機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PDF
附表:勞動部及所屬機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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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5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6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8 條
本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