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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試驗改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委託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試驗,每次施藥或調查(含藥害試驗)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茶葉製茶試驗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元,並提供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