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免徵稅捐之進口燃料,以專供保稅範圍內園區事業直接生產用者為限。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經核准兼營貿易用成品之園區事業,指辦妥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之登記者。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免徵稅捐之進口樣品,指印有或刻有樣品或非賣品字樣,或於報關時所附文件上載明係樣品或非賣品,供交易或製造上參考之物品。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稱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包括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園區事業與園區事業、其他園區事業、國外客戶、國內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保稅工廠間之交易。
二、售與外銷廠商直接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
三、售與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以供營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