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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受託辦理種子檢查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種子檢驗證)室內檢查之收費,每樣品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檢查收費包含水分測定、潔淨度分析、其他種子檢定及發芽試驗,惟不包含取樣費用。
申請一般種子室內檢查之收費,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前項檢查收費包含水分測定、潔淨度分析、其他種子檢定及發芽試驗,惟不包含取樣費用。
辦理取樣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種子檢驗證,取樣樣品五件以下者,每次取樣費用為新臺幣一千三百元;超過五件者,每增加五件以內加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申請一般種子室內檢查,取樣樣品十五件以下者,每次取樣費用為新臺幣一千三百元;超過十五件者,每增加十五件以內加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取樣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參照中央機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準收取之。
辦理田間檢查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原原種(圃)田間檢查,面積三公頃以下者,每次田間檢查費用為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超過三公頃者,每增加三公頃以內加收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二、申請原種(圃)田間檢查,面積五公頃以下者,每次田間檢查費用為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超過五公頃者,每增加五公頃以內加收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三、申請採種(圃)田間檢查,面積十五公頃以下者,每次田間檢查費用為新臺幣一千一百元;超過十五公頃者,每增加十五公頃以內加收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田間檢查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由本場參照中央機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準收取之。
申請進行種子室內檢查、田間檢查時,須先與本場聯繫並填寫「種子檢查申請表」或「田間檢查申請表」,於完成相關費用繳納之程序後,始得進行。
本收費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