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救助,指下列各款措施:
一、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
(一)有關農業產業之調節生產、廢園造林、轉型經營、改善產品之分級包裝、運銷通路或配銷系統,及調整產業所需公共投資等措施。
(二)輔導轉作、農民轉業或職業訓練。
(三)依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所規範之免於削減承諾之境內支持措施,或符合世界貿易組織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協定之措施。
(四)其他調整產業之相關輔導措施。
二、補助、救濟措施:
(一)有關國產農產品之收購、加工、儲存、銷售、廢棄或銷燬。
(二)調節生產或轉作。
(三)相關國產農產品產銷設施之建設。
(四)敏感性農產品短期價格穩定措施。
(五)依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所規範之直接給付措施。
(六)依世界貿易組織可豁免之其他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