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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國際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產農產品有無受進口損害之認定,應綜合考量該案件農產品在特定期間內之進口數量、進口增加之絕對數量及與國內生產量或消費量比較之相對數量,並考量與該項農產品有關之下列因素:
一、生產量。
二、庫存量。
三、產地價格。
四、生產成本。
五、市場占有率。
六、農民收益。
七、其他相關因素。
國產農業品有無受進口損害之虞之認定,除考慮前項因素之變動趨勢外,應同時考慮進口是否會繼續增加而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同時衡量該項農產品生產者是否將因不採取救助措施而受損害。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料,由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調查,供審議委員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