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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係指同時含有生熟食原料之即食性食品。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
│ 項 目 │ 限 量 │
├──────────┼─────┤
│ │ 3 │
│大腸桿菌群(MPN/g) │ 10 以下│
├──────────┼─────┤
│大腸桿菌(MPN/g) │ 陰 性 │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