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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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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係指同時含有生熟食原料之即食性食品。
第 3 條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第 4 條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
│ 項 目 │ 限 量 │
├──────────┼─────┤
│ │ 3 │
│大腸桿菌群(MPN/g) │ 10 以下│
├──────────┼─────┤
│大腸桿菌(MPN/g) │ 陰 性 │
└──────────┴─────┘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