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乳品食品工廠(以下簡稱乳品工廠)之產品如左:
一、鮮乳。
二、脫脂乳。
三、全乳粉。
四、加糖乳粉。
五、脫脂乳粉。
六、調製乳粉。
七、調味乳粉。
八、淡煉乳。
九、加糖全脂煉乳。
十、加糖脫脂煉乳。
十一、乳油。
十二、乳酪。
十三、乾酪。
十四、調味乳。
十五、醱酵乳。
十六、合成乳。
十七、其他乳製品。
第 3 條
乳品工廠產品之衛生檢驗應置專人負責依食品衛生標準、國家標準之檢驗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進行左列各項衛生檢驗工作:
一、原料生乳入廠之衛生檢驗,檢驗項目如左:
(一)生菌數。
(二)美藍試驗。
(三)抗生物質。
(四)酸度。
(五)酒精試驗。
(六)摻雜物。
(七)比重。
(八)乳脂肪。
(九)無脂固形分。
(十)沉澱物。
(十一)乳溫。
(十二)風味。
(十三)其他項目。
二、乳粉及其他主要原料之衛生檢驗,其項目如左:
(一)須為食品級。
(二)性狀與外觀。
(三)其他必須之檢驗。
三、產品之檢驗,其項目如左:
(一)性狀。
(二)酸度。
(三)生菌數。
(四)大腸桿菌屬細菌。
(五)產品保存試驗。
四、產品之標示。
第 4 條
乳品工廠加工過程應實施之衛生檢驗項目如左:
一、加工用水。
二、各製品殺菌溫度及殺菌時間。
三、貯乳槽內乳溫。
四、產品殺菌、貯存、充填、包裝設備及其間輸送管路之清洗及消毒方式。
五、產品倉庫溫度。
第 5 條
乳品工廠依本辦法所為之衛生檢驗應詳細記錄並保存一年以上,以備衛生機關之查核。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