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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乳品工廠產品之衛生檢驗應置專人負責依食品衛生標準、國家標準之檢驗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進行左列各項衛生檢驗工作:
一、原料生乳入廠之衛生檢驗,檢驗項目如左:
(一)生菌數。
(二)美藍試驗。
(三)抗生物質。
(四)酸度。
(五)酒精試驗。
(六)摻雜物。
(七)比重。
(八)乳脂肪。
(九)無脂固形分。
(十)沉澱物。
(十一)乳溫。
(十二)風味。
(十三)其他項目。
二、乳粉及其他主要原料之衛生檢驗,其項目如左:
(一)須為食品級。
(二)性狀與外觀。
(三)其他必須之檢驗。
三、產品之檢驗,其項目如左:
(一)性狀。
(二)酸度。
(三)生菌數。
(四)大腸桿菌屬細菌。
(五)產品保存試驗。
四、產品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