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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舉發及緝獲安非他命案件發給獎金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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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查禁煙毒獎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舉發安非他命案件經緝獲者,其舉發人員,依左列標準發給獎金:
一、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安非他命,數量在一百公克以上未滿滿
一公斤者,發給獎金新台幣一萬元;一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者,發發
給獎金新台幣六萬元;五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發給獎金新台幣幣
十二萬元;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者,發給獎金新台幣三十萬元元
;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者,發給獎金新台幣六十萬元。
二、查獲安非他命製造工廠及可供製造用之完整機器者,發給獎金新台臺
幣三十萬元;同案查獲製造安非他命之原料或半成品,按其數量成成
分百分率,酌發獎金。
三、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安非他命,數量達二百公斤以上,或或
破獲安非他命販賣、輸入之組織者,專案報請發給特別獎金;其最最
高獎額,每案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第 3 條
本標準未規定者,準用查禁煙毒獎懲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
條、第七條、第十一條之規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