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二條所定降低民眾取得高致命性自殺工具或實施高致命性自殺方法之機會,其機制如下:
一、向製造或販售業者宣導,不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開放式貨架或其他方式,供民眾直接取得高致命性自殺工具。
二、向製造或販售業者宣導,於高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包裝或容器上,註明警示圖文及自殺防治緊急諮詢電話。
三、宣導珍惜生命,並註明自殺防治諮詢電話,或於適當場域設置求助標示。
四、向公、私場所或對高致命性自殺方法場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宣導設置防護措施、改良環境、設施設備,或去除危險物品。
五、向高致命性自殺工具販售業者及高致命性自殺方法場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宣導參加自殺防治守門人訓練。
六、向高致命性自殺工具販售業者宣導於販售時,主動詢問民眾取得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