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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新 88.06.29 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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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臺灣省乙種醫師 (以下簡稱乙種醫師) 執業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乙種醫師執業地點,以臺灣省轄區內為限。
第 3 條
乙種醫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
。
第 4 條
乙種醫師不得在縣 (市) 政府所在地執業,但已在公私立衛生醫療機關服
務或執業十年以上,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登記有案或持有證明者,不在
此限。
第 5 條
乙種醫師請求易地執業,應詳敘理由,報經原執業及新執業所在地縣 (市
)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第 6 條
乙種醫師應加入所在地之醫師公會始得執業,各醫師公會對於前項申請入
會不得拒絕。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