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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新 88.06.29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乙種醫師請求易地執業,應詳敘理由,報經原執業及新執業所在地縣 (市
)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