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議事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及委員組織之,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
能出席時,由委員推定一人代理。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議案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決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開會時,本署署長、副署長及有關單位主管得列席說明,並得邀請有
關學者專家列席陳述意見。
本會開會時,委員及列席人員因事不能出 (列) 席者,應先期通知。
本會研議事項如左:
一、本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所定事項。
二、本會委員所提有關業務發展及改進事項。
三、學者專家提供之重要建議事項。
四、本署各種專家委員會及小組所作重要建議事項。
五、中央有關民意代表及民間團體之重要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
各項議案,必須作成議題,說明緣由、現況、目標及擬採行之辦法,經本
署署長同意及本會主席核定後編入議事日程。
議事日程應於開會前七日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但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
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經主席核定後,得編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
時分送之。
本會討論各項議案,得視性質組織審查小組先行審議,並提出報告後交付
討論。審查小組由委員、有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組成之。
本會表決方法,由主席斟酌情形,依左列方式擇一行之。
一、舉手。
二、投票。
三、無異議時宣告通過。
議案經決議後,送本署研辦,並將研辦情形提報下次會議。
本會議事紀錄,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紀錄,應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紀錄如有錯誤
、遺漏,得於次期會議宣讀時提出更正。
本會議事日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事
項,由本會工作人員辦理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