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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藥典編修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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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編纂及修訂中華藥典,特依本署組織法
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中華藥典編修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置總編修一人,並為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兼任,綜理全部藥典編修
事宜;置副總編修二人至三人,輔助總編修處理編修事宜;置編修委員十
八人至二十二人,均由署長就本署高級人員及國內外醫藥衛生暨有關科學
專門人員聘任之。
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藥典編修之行政事項;置幹
事五人,分掌文牘會議紀錄及文卷保管等事項,均就本署編制內現職人員
派兼之。
第 4 條
本會設左列各小組:
一、藥典範圍及名詞小組。
二、生藥小組。
三、藥物化學小組。
四、藥劑小組。
五、生物製品及生物檢定小組。
六、藥理小組。
七、一般試驗法小組。
八、綜合審核小組。
九、中藥集小組。
十、國民處方集小組。
各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編修委員兼任之,各置小組委員八人至十
人,由署長就本署高級技術人員及國內外醫藥衛生暨有關科學專門人員聘
任之。
第 5 條
本會各級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6 條
本會議事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得編製預算呈請本署撥發之。
第 8 條
中華藥典之刊行,由本署辦理,其版權屬於本署。
第 9 條
本規程自核定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