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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策劃改進發展中醫、中藥,特依本署組
織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設置中醫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策劃改進發展中醫、中藥事項。
二、國內外中醫、中藥團體及學者專家之聯繫事項。
三、中醫、中藥典籍之研究及編修事項。
四、本署交辦研究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承署長之命,綜理會務;委員八人至十四人,均由
署長就富有中醫、中藥學識者聘用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辦事人員三人至五人,均由主任委員就本署現有人
員中遴選簽報署長派兼之。
本會設中醫、中藥、鍼灸三組,秉承主任委員之指示,分別辦理有關業務

前項各組各置主任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中遴選兼任;各組各置研
究委員二至三人,鍼灸組得置五至七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著有聲望之中醫
中藥學者專家中遴選,提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署長聘用之。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研究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事實需要依照規定支
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