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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促進民航事業之發展與飛航安全,特設置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
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設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交通
部為主管機關,並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管理機關。
(刪除)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特許營業費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國際機場旅館住宿餐飲作業收入。
八、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九、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場站作業維持支出。
二、助航、安全及訓練等作業支出。
三、國際機場旅館住宿餐飲作業支出。
四、場站及助航設施建設改良。
五、航空器及其裝備購置。
六、航空噪音防制補助支出。
七、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支出。
八、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支出。
九、對與民航發展有關機構或團體之捐助。
十、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