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付,指下列各款以外之給付:
一、獎金:包括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本法第二條第十五款之特別獎金。
二、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三、醫療補助費、船員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四、船員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五、婚喪喜慶由雇用人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六、職業災害補償費。
七、船員保險及雇用人以船員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八、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伙食費及誤餐費。
九、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