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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指下列人員:
一、受船舶所有權人委託經營、操作船舶之人。
二、以光船出租等方式取得船舶使用權之人。
三、代理船舶所有權人與船員簽訂僱傭契約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