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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附檔:
附表一請頒交通部獎章事實表.PDF
附表一請頒交通部獎章事實表.DOC
附表二 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PDF
附表三 獎章證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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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交通事業有功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交通機關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交通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業務上或技術上有特殊貫獻或具特殊功績者。
二、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機關或公眾重大利益者。
三、對意圖危害交通事業之產業或設備能預先覺察並妥為防護消弭,因而避免損害發生者。
四、對交通事業學術或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有具體價值或貢獻者。
五、擴展海外業務使國家獲重大權益,或有享譽國際之具體事蹟者。
六、有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
非交通機關人員或外國人有功於交通事業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交通機關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主管長官報請本部部長核定頒給之。
非交通機關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部推薦之。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交通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兩種獎章。
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
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第 7 條
獲頒本獎章與總統頒授之勳章、獎章、紀念章或行政院頒授之獎章同時佩帶時,位列其次;與各機關頒授之獎章、紀念章同時佩帶時,位列在前。
本獎章已佩一等,不得同時佩二等,已佩二等不得同時佩三等。
第 8 條
交通機關人員經銓敘有案,依本辦法規定獲頒本獎章者,由本部將其請頒獎章事實表函請銓敘部審查登記。經審查不合格者,由本部追還其獎章及證書。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