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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交通機關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交通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業務上或技術上有特殊貫獻或具特殊功績者。
二、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機關或公眾重大利益者。
三、對意圖危害交通事業之產業或設備能預先覺察並妥為防護消弭,因而避免損害發生者。
四、對交通事業學術或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有具體價值或貢獻者。
五、擴展海外業務使國家獲重大權益,或有享譽國際之具體事蹟者。
六、有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者。
非交通機關人員或外國人有功於交通事業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