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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處組織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辦理國道新建、拓建工程業務,特設各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
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新(拓)建與改善工程施工計畫之執行、履約管理及財產轉列。
二、國道規劃設計之協調及配合。
三、工程施工交通維持、交通安全防護軟硬體規劃審核。
四、用地取得、調查、測量之處理作業及區域(都市)計畫變更之申請。
五、環境保護計畫、水土保持計畫、品質管理與安全衛生之監督及執行。
六、工程主要材料之檢(試)驗與製作廠、實驗室之品質認證制度建立及管理。
七、新材料之研發計畫研擬、規範制訂及性能驗證。
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九、其他國道新(拓)建與改善工程相關事項及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事項。
工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另一人,兼任。
工程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