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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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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為辦理臺灣新竹至臺南地區之鐵路改建工程,特設
中部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務計畫、工程綜合業務與整體規劃及評估。
二、橋隧、路線、建築水環等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督導、驗收及材料
檢驗。
三、工程之招標、計價審核、施工考核與品質管制、資料統計、保管及用
地取得。
四、施工機具材料之採購、調撥、儲運及管理。
五、軌道鋪設及施工期間相關鐵路行車協調。
六、電車線、變電設備與其他有關電力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
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七、號誌、電訊、監控、照明、空調與其他有關電務工程之規劃、設計、
審核、施工監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八、其他鐵路改建工程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派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派第十
職等。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工程司,職務列薦派第九職等至簡派第十職等。
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