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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務計畫、工程綜合業務與整體規劃及評估。
二、橋隧、路線、建築水環等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督導、驗收及材料
檢驗。
三、工程之招標、計價審核、施工考核與品質管制、資料統計、保管及用
地取得。
四、施工機具材料之採購、調撥、儲運及管理。
五、軌道鋪設及施工期間相關鐵路行車協調。
六、電車線、變電設備與其他有關電力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
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七、號誌、電訊、監控、照明、空調與其他有關電務工程之規劃、設計、
審核、施工監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八、其他鐵路改建工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