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聯合行為案件經裁處罰鍰者,主管機關依檢舉人所提供證據之價值,發放檢舉獎金之標準如下:
一、提供有助於開始調查程序之證據資料者:罰鍰總金額之百分之五,且最低發放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二、提供之證據資料能間接證明聯合行為合意之事實存在者:罰鍰總金額之百分之十,且最低發放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三、提供之證據資料能直接證明聯合行為合意之事實存在,無須再介入調查者:罰鍰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且最低發放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
違法聯合行為案件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滿五億元者,前項獎金上限提高為二倍;如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前項獎金上限提高為五倍。
檢舉人於同一案件所提供證據資料同時符合第一項兩款以上情形者,依較高額之款次發放檢舉獎金。且同一案件僅能受領一次。
第一項之證據資料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檢舉獎金應平均分配:
一、同款中有數名檢舉人共同聯名,或同時提供相同事證無法區別先後者。
二、同款中有數名檢舉人,均提供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之事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