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商品或服務價值、贈品價值及贈獎總額認定標準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事業辦理贈品促銷行為時,交易相對人面臨之合理市價。
二、贈品價值,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之:
(一)依辦理贈品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品價值逕行認定。
(二)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品者,該贈品價值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品之成本計算。
(三)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品或無前目所述贈品取得成本者,其贈品價值以該項贈品之零售價格認定。
(四)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三、贈獎總額,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
(一)依辦理贈獎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獎總額逕行認定。
(二)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者,該贈獎總額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獎(商品或服務)之成本計算。
(三)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或無前目所述贈獎(商品或服務)取得成本者,其贈獎總額以該項贈獎(商品或服務)之零售價格認定。
(四)其他合理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