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之申請符合前四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附條件同意免除或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罰鍰。
前項附條件同意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於提出申請後,立即停止涉案聯合行為之參與;或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點,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
二、申請人自提出申請時起至案件終結時止,應依據主管機關之指示,誠實、全面且持續的協助調查。其協助之內容,如下:
(一)即時向主管機關提供其所現有或日後可能取得涉案聯合行為之所有資料與證據。申請減輕罰鍰者,其所提出之資料與證據,須明顯有助於主管機關對於涉案聯合行為之調查,或可強化主管機關已取得證據之證明力。
(二)對於得以證明聯合行為之相關事實,依據主管機關指示迅速提出說明或配合調查。
(三)必要時,指派曾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員工或代表人接受主管機關約談。
(四)所陳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資料、證據,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亦不得湮滅、偽造、變造、隱匿與涉案聯合行為相關之資料或證據。
(五)案件未終結前,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對外揭露其已提出申請之事實或其提出申請之任何內容。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所稱案件終結時,指主管機關對於該案件作成最終決定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