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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免除其原應受處分之全部罰鍰:
一、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最先提出申請,獲主管機關為第六條第一項之附條件同意,並履行所附條件之全部事項者。
二、同一案件無他事業適用前款時,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最先提出申請,獲主管機關為第六條第一項之附條件同意,並履行所附條件之全部事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