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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鋼公司) 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中鋼公司對左列事項,應報請經濟部核轉、核定、核備或備查。
一、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規程之核定。
二、資本額之調整及轉投資之核轉。
三、派駐國外常設機構之設立與撤銷之核轉。
四、長、中程計畫之核轉。
五、年度計畫之核定。
六、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及列管追蹤之核轉或核定。
七、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預算之變更 (計畫之撤銷或整個變更) 之核轉。
八、年度營業預決算之核轉。
九、五年以上國內借款,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及發行公司債之
核定。
十、一年以上之國外借款之核轉。
十一、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定。
十二、董事長及總經理薪給標準之核定。
十三、年度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業務、會計、人事及
工程進度等月報表之備查。
十四、公司組織規程,人事規章、財務會計規章及採購營建規章之核備。
十五、年度經營績效考核之核轉。
上列事項,依法應分送有關機關者,由中鋼公司逕行辦理。
中鋼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任免,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依規定程
序辦理,並得由經濟部遴選專家擔任董事。
左列事項由董事會決議之。
一、資本額調整及轉投資之擬定。
二、公司組織規程之核定。
三、長、中程計畫及年度計畫核轉。
四、年度營業預、決算之審定及核轉。
五、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之審定及核轉。
六、產品銷售呆帳轉銷之核定,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七、盈餘分配之擬定。
八、五年以上長期借款,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及發行公司債之
核轉。
九、期限不足五年之國內借款其金額不足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之核定。
十、一年以上國外借款之核轉。
十一、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轉。
十二、超過董事會所訂金額之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審議。
十三、重要章則及契約之核轉或核定。
十四、一級主管以上人員聘解之核定。
十五、從業人員待遇標準之核轉及公司福利措施之核定。
左列事項由監察人執行之:
一、審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二、查核公司帳冊及文件。
三、董事會決議請監察人辦理之事項。
中鋼公司應編製年度預算及決算,依法定程序送審。
中鋼公司產品之銷售,得按商業慣例,支付代理或經銷佣金。
中鋼公司營繕工桯購置財物及出售產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常購置原料、物料及出售產品,由中鋼公司訂定管理辦法辦理之。
二、建廠及擴建計畫之營繕工程及國內外採購,經由中鋼公司編訂計畫,
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專案核定,送請審計部同意後,得由中鋼公司
分項慎選合格廠商,並視實際需要,決定以招標、比價或議價方式辦
理。其有關契約及驗收,由中鋼公司董事會另訂辦法監察辦理之。
三、建廠及擴建計畫以外之營繕工程及國內外採購,超過稽察一定金額,
其有技術要求,或特殊工程及採購不能公告招標者,得由中鋼公司逐
案敘明理由,逕行送請審計部同意後,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之。
中鋼公司原料、財物之採購及工程之營繕,應在詢價單及合約中載明不取
折扣之條款,並嚴格禁止從業人員接受來往廠商任何折扣、邀宴或餽贈。
如因特殊情況價款中包含折扣、折讓、或其他類似項目者,由中鋼公司作
為該價款之沖減。工程及設備合約,如供應廠商提供訓練服務者,應在合
約中明訂之。
中鋼公司之副總經理及以下之從業人員採用聘雇制度。不具公務員身分。
中鋼公司所需延聘各級人員,由公司自行遴用,或委託有關機關代為遴選
中鋼公司從業人員之進退、訓練、升遷及獎懲等,應依據機動、公開及增
進效率之精神,釐訂適切可行之人事管理規章,報請經濟部備查。
中鋼公司從業人員之待遇,應採職務責任給與制度,參照薪資市況,公司
財務狀況,訂定合理薪資標準,並得實施獎金制度,分別研訂薪資管理及
生產獎金辦法,報請經濟部核定。
本辦法施行細則由經濟部訂定,報請行政院備查。
本辦法自行政院核定日起試行三年,期滿由經濟部檢討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