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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鋼公司對左列事項,應報請經濟部核轉、核定、核備或備查。
一、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規程之核定。
二、資本額之調整及轉投資之核轉。
三、派駐國外常設機構之設立與撤銷之核轉。
四、長、中程計畫之核轉。
五、年度計畫之核定。
六、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及列管追蹤之核轉或核定。
七、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預算之變更 (計畫之撤銷或整個變更) 之核轉。
八、年度營業預決算之核轉。
九、五年以上國內借款,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及發行公司債之
核定。
十、一年以上之國外借款之核轉。
十一、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定。
十二、董事長及總經理薪給標準之核定。
十三、年度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業務、會計、人事及
工程進度等月報表之備查。
十四、公司組織規程,人事規章、財務會計規章及採購營建規章之核備。
十五、年度經營績效考核之核轉。
上列事項,依法應分送有關機關者,由中鋼公司逕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