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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水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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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作業要點申請省水標章,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
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
第 3 條
申請省水標章之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省水標章案件,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繼續使用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證書記載事項內容或補發、換發省水標章使用
證書,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第 4 條
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
不得申請退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