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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果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水果輸入配額,指依國際經貿組織規範、協定、協議或貿易談
判承諾事項,對特定國家或地區所生產之特定水果在特定期間訂定准許進
口之數量。
經濟部應就水果輸入配額之種類、分配國家、數量、核配方法、有效期限
、進口日期認定之方法及其他核配相關事項,於徵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以下簡稱農委會) 同意後,委任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公
告之。
水果輸入配額之核配方法分為出口國控管及公開標售。
水果輸入配額之核配方法為出口國控管者,其分配對象、程序及核發出口
許可證明等相關事項,由該特定國家、地區指定之核配單位為之。
水果輸入配額之核配方法採公開標售者,由農委會辦理。
依第五條辦理水果輸入配額進口時,應檢附該特定國家核配單位核發之出
口許可證明正本等相關文件,於配額有效期限內,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
證,始得辦理輸入。
依第六條辦理水果輸入配額進口時,應檢附得標文件正本,於配額有效期
限內,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始得辦理輸入。
獲配之水果輸入配額,應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進口,不得延期。
獲配之水果輸入配額,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
起,未進口部分,其配額失其效力。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