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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補充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配合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對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
公司登記及認許,特訂定本辦法。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除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外,並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 (以下簡稱投資事業) ,係指華僑及外
國人 (以下簡稱投資人) 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申請核准投資並已實行投資之事業。
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其所營事業不得逾經濟部核准投資之項目
投資事業申請公司設立、認許或登記事項涉及投資計畫之變更者,除下列
各款規定外,應於報經經濟部核准或審定投資額後,始得辦理:
一、減少所營事業。
二、發行新股時其股款種類為現金,且投資人不參加認股者。
投資事業之股東名簿內,應記載投資人身分或國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