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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及認許補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投資事業申請公司設立、認許或登記事項涉及投資計畫之變更者,除下列
各款規定外,應於報經經濟部核准或審定投資額後,始得辦理:
一、減少所營事業。
二、發行新股時其股款種類為現金,且投資人不參加認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