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液化石油氣鋼瓶製造工廠設備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工業輔導準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液化石油氣瓶製造工廠應具備左列製造設備:
一、剪床。
二、油壓機。
三、衝床。
四、捲筒機。
五、滾邊機。
六、自動電焊機。
七、人工操作電焊機。
第 3 條
電焊機操作人員應穿戴護目頭盔或面罩及以合格防火材料製成之防身衣著
鞋帽及手套等,衣著不得有張開之口袋及捲還之褲腳,人工操作電焊機之
操作人員應為考試合格之焊工。
第 4 條
液化石油氣鋼瓶製造工廠應具備左列檢驗設備:
一、卡尺。
二、螺紋樣板。
三、拉力試驗機。
四、水壓試驗設備。
五、氣密試驗設備。
第 5 條
液化石油氣鏡瓶製造工廠應實施品質管制,產品應依國家標準作左列之檢
驗:
一、完成檢驗。
二、材料檢驗。
三、電焊縫接檢驗。
四、接縫拉伸檢驗。
五、接縫彎曲檢驗。
六、放射線檢驗。
七、耐壓檢驗。
八、氣密檢驗。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檢驗,得委託檢驗機關檢驗。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