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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鋼瓶製造工廠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液化石油氣鋼瓶製造工廠應具備左列檢驗設備:
一、卡尺。
二、螺紋樣板。
三、拉力試驗機。
四、水壓試驗設備。
五、氣密試驗設備。